[国内标准]北京规定小作坊食品原料应具有合格证明
12月27日,《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经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相比于草案三审稿,最终通过的法规提出小作坊“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定》强化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管控,要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如果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提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规定》要求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对于违反这些条款的,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安排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逾期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许可证。
如果没有公示健康证明,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