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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来源:中国豆制品网      2015/9/2      点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